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
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春节休假的安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08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