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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国家税务局
唐国税函〔2007〕106号
唐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纳税人通过
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7〕1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七年四月三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函〔2007〕12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
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12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
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禁毒基金会是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