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核实税基。在认真执行原企业所得税制的基础上,重点审核企业有无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有意减少收入、增大成本和费用等情况,防止企业违反税法规定人为调节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少缴企业所得税行为的发生。
二是加强外资企业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管理。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或合并申报后,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三期省级实施方案第二次审核情况的通报》的要求,限期内为纳税人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同时,严格要求企业所属各分支机构限期内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是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认真落实“两个减负”,对能够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或汇缴软件提取的汇算清缴数据资料,一律不再要求基层单位和纳税人单独上报;对征收管理各环节间可以信息共享的资料,结合各地的岗责设置做好配置,不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