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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23

一、什么是定期定额征收?

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二、哪些个体工商户适用定期定额征收?

(一)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设置账簿标准个体工商户,适用于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二)对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也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

三、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可以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对其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并采集定期定额户相关信息,参考典型户调查结果,利用个体税收定额管理系统软件来核定定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在办税的公开场所或生产经营户集中的场所以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形式进行集中公示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反馈意见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五)下达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定额通知书》和《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分别送达起征点以上和起征点以下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定额确定后分户悬挂定额公开牌

四、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应怎么办?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的相关文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书面答复。

五、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定期定额户,可以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并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一)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20%的;

(二)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增值税起征点

(三)定额执行期内核定定额的主要因素发生变化的;

(四)定期定额户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或发生迁移经营地址等情况时,需要调整定额的

(五)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当调整定额的其他情形。

六、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当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定期定额户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七、定期定额户恢复生产经营,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业报告,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提前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延期。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未按期办理复业手续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八、定期定额户都有哪些申报缴纳税款方式?

定期定额户可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申报缴纳税款,但须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手续。

九、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注意哪些事项?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定期定额户存款入账的时间最迟在纳税期届满的前一日。

十、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前,应如何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十一、定期定额户发生哪些情形,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其定额的经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三)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的;

(四)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的。

十二、对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的定期定额户,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是否可以简并征期征收税款?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简并期限统一为三个月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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