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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18

一、税务登记证的使用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申请减税、免税、退税;领购发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税务事项。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张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处,亮证经营。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遗失税务登记证件者,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申请补办。

二、登记证管理

(一)税务机关对己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二)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审查核对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一致,验审合格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载明验证标识。验证标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具体验证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籍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税务登记证件3年更换一次,新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具体换证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三、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和换证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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