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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唐山市唐明商贸有限公司从天津取得的128份生铁发票被税务机关确认为虚开票,追缴增值税2169621.17元。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从非产地取得货物发票应当引起疑问,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原来,税务机关在对唐山市唐明商贸有限公司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此期间购进生铁,分别取得天津市圣虹发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华海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8份,涉及税款2169621.17元,均已于取得次月申报抵扣税款。税务人员认为,唐山为生铁主产地,企业考虑运费等成本的增加,从非产地购进必有原因。于是与开票当地税务机关协查,经证实,以上发票均为虚开。
企业虽与销货方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被追缴增值税2169621.17元、加收滞纳金207541.8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