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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07-10-23
   

日前,唐海县荣升物资经销处因取得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30多万元,给企业造成很大损失。提起这事儿,企业负责人深恶痛绝:都是现金交易惹的祸!

原来,2007年5月15日,该纳税人由天津市金影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涉及税款305663.40元,企业已于当月申报抵扣。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这笔交易以现金结算,遂引起疑问。经与发票认证岗位核对,上述发票已于2007年5月16日通过认证;但经增值专用发票认证系统双向比对及发票售出税务机关——天津市西青区国家税务局证实,开票方——天津市金影商贸有限公司已走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抄税报税,申报纳税,属认证后失控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第四条:“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做出:追缴增值税305663.40元、加收滞纳金5167.12元的处理决定。

至此,该企业对此次现金交易造成的恶果后悔不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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