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税款
某铸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天津创新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为03492253-03492254,税额29060.44元,金额170943.76元,价税合计200004.20元,已申报抵扣。上述发票经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属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凭证,该单位已抵扣的进项税款29060.44元应依法追缴,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滞纳税款的0.5‰按日加收滞纳金,共计1685.51元。目前该单位的上述款项已全部缴入国库。
唐山市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