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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时间:2007-03-27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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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0〕2号)精神,设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正厅级),为河北省国家税收工作的行政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经济税源和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税收计划,编制、分配和下达本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地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的税收执法情况;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

      (六)负责本地进出口税收和涉外税收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工作。

      (八)负责本系统经费、财务、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

      (九)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十)负责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二)负责本系统税收信息化、现代化工作的规范和实施,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

      (十三)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分析税收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工作。

      (十四)承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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