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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6-17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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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国税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建立顺畅的信息采集、报送和发布渠道,保障门户网站安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和网站安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户网站是指以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总站为核心,与各市国家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培训中心子网站统一链接,内外网信息交互的全系统网站集群,是集税法宣传、信息传递、税务咨询、网上办税、网上办公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 门户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借助现代网络技术,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展示河北国税形象,及时发布税收政务信息;加强各级国税机关与广大纳税人的沟通,为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提供多层次、多功能、全方位的办税服务,为税务干部提供便利、快捷、高效的办公服务。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四条 门户网站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省级集中、分级管理,开放办网、各方联动,整合资源、强化保障”的原则,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省级集中的方式,统一规划、建设;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分级负责日常运行维护管理,逐步形成统一、规范和高效的日常运行工作格局。

    第五条 门户网站域名、标识、名称按照有关规定设计。

    网站域名遵循以下规范:门户网站总站外网网站域名为www.hebtax.gov.cn,市级子网站外网网站域名为“www.hebtax.gov.cn/XXXgsww”,其中XXX为市国家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培训中心名称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组合。

    网站标识统一使用税徽。

    网站名称使用中、英文规范全称,如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子网站的名称为: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SHIJIAZHUANG MUNICIPAL OFFICE,SAT。

    第六条 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国家税务局的统一规划建设子网站或网页。

    市国家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培训中心在门户网站上建立市级子网站。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在市级子网站上建立网页。

    各地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私自建设网站或未经允许扩大网站建设规模。

    第七条 门户网站总站进行大规模的栏目设置改造、版面调整和技术升级,须报省国家税务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经批准后实施。

    市级子网站的栏目设置改造、版面调整、频道改变等工作,由主管领导审批,报门户网站总站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省国家税务局设置“河北国税门户网站”。

    “河北国税门户网站”挂靠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配备站长和专职业务、技术人员,负责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国家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培训中心应设置市级子网站管理机构,挂靠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科(处)和省国家税务局培训中心办公室,配备站长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市级子网站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九条 为保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省国家税务局将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其中网站技术保障经费(包括网络带宽租用,软、硬件设备购置,应用软件开发等)纳入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网站业务保障经费(包括信息发布稿费支出、人员培训、网站评估和购买相关设备等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并按照财务管理规定管理。

    市国家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培训中心应将网站的日常业务保障费用纳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于信息发布稿费支出,购买相关设备,人员培训,约请专家访谈、讲座等,保障网站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 省国家税务局各处(室、局、中心)应明确1名副处级领导为信息发布负责人,确定2名信息发布员实行AB角制,具体负责网站相关栏目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等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市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培训中心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明确主管局(中心)领导为网站管理责任人;

    市国家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培训中心各有关科(处、室、中心)应按照网站维护责任分工,确定1名信息发布员负责网站信息采集、发布工作;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确定1名信息联络员,负责网站信息联络工作。

    第十一条 省、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处(科)和省国家税务局培训中心办公室为门户网站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网站建设工作;

    (二)负责网站管理系统的应用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网站栏目设置、页面制作、信息采集和发布等工作;

    (四)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有关栏目信息进行处理;

    (五)负责对网站信息内容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六)负责对下级税务机关网站管理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七)负责及时掌握社会网站涉税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省、市国家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培训中心办公室是网站新闻宣传报道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及时指导网站做好税收信息公开工作;

    (二)负责对系统内重大活动、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等的宣传报道工作;

    (三)负责利用网站做好对系统内各项工作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与新闻媒体合作,利用多种形式,利用网站做好税法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省、市国家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培训中心信息中心是网站技术支持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网站软、硬件及网络的日常维护工作;

    (二)负责按照业务需求,及时对网站的栏目设置、页面布局、版面风格等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负责建立网站数据备份及数据快速恢复机制,一旦系统发生故障,应及时恢复;

    (四)负责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做好系统日志记录工作,实施对网络的监控,确保各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五)负责对网站软、硬件进行升级和改造,确保网站在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第十四条 门户网站总站及各市级子网站设立网站站长、网站管理员、信息发布员和信息联络员等管理和维护岗位。

    第十五条 网站站长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门户网站日常信息发布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门户网站的行政管理和按照财务规定使用管理网站业务保障经费;

    (四)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网站管理员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维护信息发布员的用户名和密码;

    (二)负责抽查并记录网站信息更新、维护情况;

    (三)负责监控网站软、硬件和网络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四)负责及时收集汇总广大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监控社会网站各类涉税信息发布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员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规定采集、编辑、报送和发布信息;

    (二)负责按时回复网上各类咨询,需与其他部门共同回复的,应及时转交其他部门;

    (三)负责发布职责范围内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和各类通知通告;

    (四)负责相关栏目信息更新工作;

    (五)负责策划和组织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在线访谈工作。

    第十八条 信息联络员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重大涉税新闻的采集、报送、发布和网页维护工作;

    (二)负责按照网站新闻宣传报道工作重点,做好重要工作部署跟踪报道的信息采集、报送工作;

    (三)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做好门户网站的宣传工作。

     

    第四章 内容管理

    第十九条 省国家税务局成立“河北国税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委员会”,胡秋生副局长任主任,办公室主任王志强、征管处处长张平信任副主任,各处(室、局、中心)负责人任委员,负责门户网站的信息采集、报送和发布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网站内容管理工作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紧紧围绕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完善网上办税服务,强化税企互动交流,努力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门户网站由税务新闻、政务公开、政策法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之家、理论研究、国税文化、培训教育、我的办公室等栏目组成,由有关责任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省国家税务局各处(室、局、中心)为门户网站总站信息发布的责任部门,应按照《河北国税门户网站栏目维护一览表(试行)》(附件)的分工,具体负责信息采集、编审、发布和在线咨询回复工作。

    第二十三条 网站以“公开、公正、便民”为原则,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由有关部门编制规范的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及时、准确地按照规定公开政务信息,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深度和广度,做到凡涉及社会公众与广大纳税人的事项,及时在外网网站上公开;涉及内部工作运行的事项,及时在内网网站上公开。

    第二十四条 网站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最新税收政策法规文件,构建权威、完整、查询便捷的税收法规库;加强税法解读的完善,详细阐述涉税事项的办理流程和具体要求,加强税收工作的深度报道;加大涉税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提高网站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二十五条 网站开设纳税咨询、答疑解惑和纳税人之家等纳税咨询辅导性栏目,办好办税指南、网上办税、在线查询和表格软件下载等栏目,针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需求,及时提供个性化有针对性的办税服务。

    第二十六条 网站设置在线访谈、征求意见、投诉举报、局长信箱、网上调查等栏目,加强税务机关与社会公众和纳税人的交流沟通,稳步推进征纳交流互动。

     

    第五章 信息采集、报送和发布的范围及流程

    第二十七条 网站信息采集、报送和发布工作按时效性和重要程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重要性类别:

    Ⅰ类为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有关经济、税收工作的重要信息。

    Ⅱ类为市、县政府和市、县国家税务局有关经济税收工作的重要信息。

    Ⅲ类为税务干部个人或集体创作的文学作品、书法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其他信息。

    (二)时效性级别:

    A级报送、发布时限为信息产生后2天内;

    B级报送、发布时限为信息产生后4天内。

    第二十八条 信息的报送、发布范围及类别、级别。

    (一)政务信息的报送、发布范围及类别、级别:

    1、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领导有关经济税收工作的重要讲话,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最新工作动向及其他重要事项的信息为Ⅰ类A级;

    2、省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税收政策调整、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以下国税机关重要工作、重要活动、重要决策的信息为Ⅱ类A级;

    (二)国家和省级媒体宣传报道的涉税信息,各类日常税收业务信息为Ⅱ类B级。

    (三)税务干部和社会公众有关税务文化的信息为Ⅲ类B级。

    (四)在线咨询类回复的类别、级别:

    需某一部门独立回复的纳税咨询问题,为Ⅱ类A级;

    需某多个部门共同回复的纳税咨询问题,为Ⅱ类B级。

    第二十九条 信息审核流程

    (一)Ⅰ类A级信息的审核流程:

    1、省国家税务局各处(室、局、中心)信息审核流程:信息发布员采集编辑→负责人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核→发布。

    2、市国家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培训中心信息审核流程:信息发布员采集编辑→负责人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核→发布。

    (二)Ⅱ类A级或B级信息的审核流程:

    1、省国家税务局各处(室、局、中心)信息审核流程:信息发布员采集编辑→负责人审核→发布。

    2、市国家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培训中心信息审核流程:信息发布员采集编辑→负责人审核→发布。

    3、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信息审核流程:信息联络员采集编辑→主管局长审核→市级网站负责人审核→发布。

    (三)Ⅲ类B级信息的审核流程: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务干部个人或集体→信息联络员审核→市级网站负责人审核→发布。

    省国家税务局局机关税务干部个人或集体→网站负责人审核→发布。

    (四)在线咨询回复的审核流程:

    信息发布员采集编辑→负责人审核→发布。

     

    第六章  审核发布

    第三十条 网站信息审核工作要严格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犯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十一条 网站发布的信息要真实可靠、事实清楚,文字表述清晰、准确、规范,并详细注明信息来源,标明作者单位、姓名和发布日期。

    第三十二条 网站信息发布按照“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信息审核机制,强化信息安全保密意识,确保上网信息不涉密。

    第三十三条 网站建立存档制度,保存信息审批底稿,做好重要信息备份。属于归档范围的,按年度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不属于归档范围的,保存3年后,按有关规定销毁。

    第三十四条 网站对未经国家税务总局、省国家税务局允许公开的重要税收数据和重大工作部署,正在查处的重大涉税案件,涉及敏感的政治性信息,未经证实的社会信息,未形成决议的内部信息,上级或外部门未经授权公开的信息,含有商业宣传或变相含有商业宣传的等不宜公开、有损税务机关形象、不符合税务机关身份和职责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网站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网站信息的监管,定期对已上网信息进行复查,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网站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网站安全、高效运行。

    第三十七条 网站按照栏目设置分配维护管理权限。

    (一)系统管理员只负责权限分配和系统管理,无权查看和操作其他用户管理的内容;

    (二)信息发布员按照确定的权限发布信息。

    第三十八条 网站采用服务器集群技术来保证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WEB服务器的稳定性。

    网站管理员需屏蔽网站应用服务器、WEB服务器无关端口,禁用共享目录,并应及时更新系统补丁程序,减少操作系统本身产生的漏洞。

    第三十九条 在网站应用服务器、WEB服务器上统一安装杀毒软件,由网站管理员进行防病毒的管理监测。

    第四十条 在WEB服务器上部署网页防篡改软件,防止网站的网页文件被恶意篡改。无论什么情况下,任何人不允许直接修改WEB服务器上的页面文件。

    第四十一条 采用负载均衡技术的多个网闸来保证内外网交互数据安全情况下的通畅、高效。

    第四十二条 为防范来自外网的威胁、攻击,在不同网络或网络安全域之间设置防火墙,统一信息出入口。

    第四十三条 在内外网同时部署入侵检测系统,网站管理员应定期通过入侵检测系统对所有访问网站的行为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攻击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在关键数据及后台的系统管理入口,设置IP地址访问控制列表,仅仅允许在指定IP地址范围内的管理员访问。

    为防止对系统口令的探测,连续登录3次失败后将禁止短时间内再进行登录操作。

    第四十四条 为确保原始密码安全,在用户名、密码验证中采取不可逆算法对密码进行加密,数据库中存储的密码和验证过程中在网络上传输的密码均采用加密后的字符串。

    网站的管理员和信息发布员要定期修改密码,并不得把后台维护用户名和密码透露给他人。

    为防止用户登录系统后没有注销或关闭浏览器而使他人利用此权限进行非法操作,网站系统设置身份过期的时间间隔,即用户在一段时间内没有进行任何操作则自动退出系统。

    第四十五条 网站管理员负责系统日常数据的备份工作,以在必要时恢复受损数据。对备份计划要明确备份方式(增量或全量),备份执行周期和备份时间。

    第四十六条 根据可能的安全隐患或安全漏洞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安全应急预案,及时排除安全故障,恢复网站正常运行。

    第四十七条 网站管理员负责对网站中上传的大量图片、视频、文章进行管理,定期清除网站运行所产生的临时文件,并负责对网站系统日志的详细内容进行查询、审计及管理。

    第四十八条 监控系统对网站的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等设备及应用软件进行实时监控,为网站的维护、优化、排错提供科学依据。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九条 省国家税务局依据网站评估办法,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时抽查等形式对市级子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十条 门户网站的信息报送、发布的考核工作按照网站评估办法及相关评估指标体系中的规定,结合网站自动统计数据,定期对网站的信息发布情况进行考核,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在门户网站总站公布考核结果。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省国家税务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市国家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培训中心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网站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冀国税办发〔200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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