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3-10 |
| 发布时间:2008-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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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国税函〔2007〕14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立足税收征管信息化
国税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审验证件,应实现纳税人一次报送,国税机关一次收集、一户式储存,多环节多事项使用。国税机关采集的纳税人信息,应全面和准确,通过征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二、进一步简并纳税人报送的其他涉税资料
对于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涉税资料,应本着上述原则不再要求重复(向多部门和多环节)报送。
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清理简并要求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除法律、法规以及总局、省局明确规定必须报送的涉税资料外,均不得擅自增加报送项目。确属管理需要的数据、资料,应由有关税务人员深入企业采集整理,并在国税机关内部信息共享。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
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现就税务机关依法要求纳税人提供单位或个人有关审验证件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依法第一次向税务机关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件时,纳税人应当提供证件的原件(原件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下同)和复印件。原件用于审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由经办人在复印件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后,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提供的证件复印件载明的各项基础信息,要录入信息系统,存入“一户式”电子档案。纳税人以后办理涉税事项,按规定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件时,税务机关只要求纳税人出示证件原件(或原件副本),经与信息系统中存储的纳税人电子信息查验无误后,即可退回纳税人,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证件的复印件。
三、证件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申请变更,税务机关应当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后的证件复印件,并对存入“一户式”电子档案的各项基础信息和纸质档案同时更新。
二○○七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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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 |
| 来源: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时间:2008-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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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国税函〔2007〕14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立足税收征管信息化
国税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审验证件,应实现纳税人一次报送,国税机关一次收集、一户式储存,多环节多事项使用。国税机关采集的纳税人信息,应全面和准确,通过征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二、进一步简并纳税人报送的其他涉税资料
对于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涉税资料,应本着上述原则不再要求重复(向多部门和多环节)报送。
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清理简并要求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除法律、法规以及总局、省局明确规定必须报送的涉税资料外,均不得擅自增加报送项目。确属管理需要的数据、资料,应由有关税务人员深入企业采集整理,并在国税机关内部信息共享。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
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现就税务机关依法要求纳税人提供单位或个人有关审验证件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依法第一次向税务机关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件时,纳税人应当提供证件的原件(原件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下同)和复印件。原件用于审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由经办人在复印件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后,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提供的证件复印件载明的各项基础信息,要录入信息系统,存入“一户式”电子档案。纳税人以后办理涉税事项,按规定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件时,税务机关只要求纳税人出示证件原件(或原件副本),经与信息系统中存储的纳税人电子信息查验无误后,即可退回纳税人,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证件的复印件。
三、证件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申请变更,税务机关应当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后的证件复印件,并对存入“一户式”电子档案的各项基础信息和纸质档案同时更新。
二○○七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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