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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07-03-28

冀国税发〔2005〕3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工作的发展要求,巩固税收征管改革成果,理顺征纳关系,提高税收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8号)要求,本着规范统一、运行顺畅、维权公正、效率优质的工作思路,从依法行政和维护纳税人根本利益出发,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北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税服务厅既是国税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和受理涉税事宜、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也是国税机关的窗口单位,集中体现着国税机关的执法形象、服务水平、工作效率和征纳关系。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立足现实,着眼未来,把办税服务厅的各项涉税事宜做好。《河北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与2003年下发的《河北省国税系统对纳税人涉税事项实施全程服务“阳光操作”工作制度(试行)》,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一个是程序,另一个是内容,其主旨是规范纳税服务工作,建立高效有序的运行机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环境,切实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涉税服务。各地在认真贯彻《河北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同时,一定要结合《河北省国税系统对纳税人涉税事项实施全程服务“阳光操作”工作制度(试行)》,完善办税服务厅服务功能,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一站式”、“一窗式”服务的需要,努力简化办税环节、改进办税程序、优化工作流程,将纳税服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各地要在6月底前将《河北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全面推开,省局将于三季度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各市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向省局反馈意见。

 

 

二ΟΟ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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