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得税法实施后,总公司能否向子公司提取管理费”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因为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重复扣除。
感谢工作交流,祝工作顺利!
所得税管理处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