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田伟光 发布时间:2008-03-03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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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函〔2007〕54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局长信箱信件的受理和处理工作,提高办理效率,省局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门户网站局长信箱信件处理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7〕493号)部分内容做了修订。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原通知要求一并执行。
一、关于来信受理
门户网站确定专人每日对局长信箱信件进行筛选、分类、汇总,分三种情况做如下处理:1、能与信件提交人取得联系的,门户网站将按照来信内容直接分送各有关单位(包括各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各有关单位接收人员必须在《河北国税门户网站来信传送呈办单》(见附件1)签字并确认接收日期(异地以收到传真之日为接收日期)。2、不能与信件提交人取得联系的,门户网站对反映情况比较具体,真实性较强,可进行处理的信件,及时编发《河北国税门户网站来信摘报》,经省局领导批示后分送各有关单位(包括各市国家税务局),各有关单位接收人员必须在《河北国税门户网站来信摘报传送呈办单》(见附件2)签字并确认接收日期(异地以收到传真之日为接收日期)。3、不能与信件提交人取得联系且内容含糊不清,或与工作无关的信件,门户网站在保留信件30日后删除。
二、关于来信处理时限
对咨询类、意见建议类信件,各有关单位自接收信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门户网站;对举报偷逃税和投诉税务干部类、反映基层工作问题类信件各有关单位自接收信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门户网站,门户网站每月初汇总上月来信及其答复情况,报各位省局领导。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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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门户网站局长信箱信件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 来源: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时间:2008-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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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函〔2007〕54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局长信箱信件的受理和处理工作,提高办理效率,省局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门户网站局长信箱信件处理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7〕493号)部分内容做了修订。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原通知要求一并执行。
一、关于来信受理
门户网站确定专人每日对局长信箱信件进行筛选、分类、汇总,分三种情况做如下处理:1、能与信件提交人取得联系的,门户网站将按照来信内容直接分送各有关单位(包括各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各有关单位接收人员必须在《河北国税门户网站来信传送呈办单》(见附件1)签字并确认接收日期(异地以收到传真之日为接收日期)。2、不能与信件提交人取得联系的,门户网站对反映情况比较具体,真实性较强,可进行处理的信件,及时编发《河北国税门户网站来信摘报》,经省局领导批示后分送各有关单位(包括各市国家税务局),各有关单位接收人员必须在《河北国税门户网站来信摘报传送呈办单》(见附件2)签字并确认接收日期(异地以收到传真之日为接收日期)。3、不能与信件提交人取得联系且内容含糊不清,或与工作无关的信件,门户网站在保留信件30日后删除。
二、关于来信处理时限
对咨询类、意见建议类信件,各有关单位自接收信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门户网站;对举报偷逃税和投诉税务干部类、反映基层工作问题类信件各有关单位自接收信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门户网站,门户网站每月初汇总上月来信及其答复情况,报各位省局领导。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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