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城县同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李国良,经营地址:赤城县赤城镇沤麻坑村。经张家口市赤城县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2006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将外购柴油用于抵顶外雇车辆的运费,金额1148333.10元,未按税法规定作销售处理。二是外雇采矿队用电冲减制造费用,金额10204.90元,未按税法规定作销售处理。以上行为共造成少缴增值税196951.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
张家口市赤城县国税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限期缴纳其少缴的增值税196951.46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其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目前,该公司已按税务处理决定将税款及其罚款、滞纳金全部缴纳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