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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稽查局   发布时间:2008-08-28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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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和县银龙再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李汝新,经营地址:南和县宋台路口邢临公路北侧。经邢台市南和县国税稽查局对该公司2007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此期间存在隐瞒销售的违法行为。经检查,共查实隐瞒销售收入942630.68元,少缴增值税160247.2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

    邢台市南和县国税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限期缴纳其少缴的增值税160247. 21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其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

    目前,该公司已按税务处理决定将税款及其罚款、滞纳金全部缴纳入库。

    由于该案件达到移送司法机关的标准,邢台市南和县国税局稽查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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