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开平区付兴煤矿,法人代表毛猛,经唐山市开平区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单位2007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违法事实。经查实,该公司在2007年12月份采取现金收款的方式销售煤,取得收入312000元。该企业未将上述业务列入企业帐簿核算销售收入,也未进行纳税申报,共造成少缴增值税35893.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
唐山市开平区国税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限期缴纳其少缴的增值税35893.80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其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
目前,该公司已按税务处理决定将税款及其罚款、滞纳金全部缴纳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