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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稽查局   发布时间:2008-08-28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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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河县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马宝芳,经营地址:香河县淑阳镇新华大街4号。经廊坊市香河县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2005-2007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在部分销售业务中,采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手段少计销售收入。经查实,该公司利用此种违法手段共少申报销售收入910839.63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54842.75元。二是少申报销售收入。经查,该公司共有25个分支机构,统一由该公司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中,有22个分支机构存在少申报收入的现象,共计少申报销售收入1258234元,造成少缴增值税213899.78元。

    以上违法事实共造成少缴增值税368742.5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

    廊坊市香河县国税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限期缴纳其少缴的增值税368742.53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其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目前,该公司已按税务处理决定将税款及其罚款、滞纳金全部缴纳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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