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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发〔2007〕8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
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采取措施,确保行业公告制度落实到位
建立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是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措施,对进一步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督管理,规范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执业,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市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实施行业公告制度的意义,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研究制定本地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行业公告制度落实到位。
二、公告的权限和范围
(一)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发生总局《通知》中第一、二、三、六条规定情形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的内、外网站上进行公告。
(二)各市、县税务机关应将本辖区内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在外网或办税服务厅公告。
河北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三、对异地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对其提供的有关证件,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并加强对其执业情况的监督管理;各市税务机关每年应将本辖区内异地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告一次。
四、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市要及时
掌握公告制度的贯彻情况,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总结经验,并及时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反馈。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6〕1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
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管,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开、公平、公正的执业原则,树立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良好形象。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定期在报刊或行业网站等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
(一)非执业注册税务师转为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转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执业注册税务师转入、转出税务师事务所;
(四)执业注册税务师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
二、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定期在报刊或行业网站等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
(一)经批准新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原未公告的一次性公告);
(二)税务师事务所合并、组织形式变更;
(三)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变更;
(四)税务师事务所停业、歇业及注销。
三、年检合格和未通过年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年检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在报刊或行业网站等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
省税务机关应将年检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以文件形式发送所辖地(市)、县(区)税务机关。
四、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应事前向执业所在地的县(区)级税务机关提交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进行备案,税务机关应将准予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予以公告。
五、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权限查处和公告。
地(市)、县(区)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的质量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六、执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所列行为之一的,省税务机关或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定期将处理结果在报刊或行业网站等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建立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是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具有促进作用。实施公告制度涉及到监管体系、管理职责、监控标准、操作规程等方方面面的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结合当地的工作实际,制定落实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6年11月13日封发
校对: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1
抄送:各税务师事务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4月17日封发
校对: 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李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