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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总局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和手续。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对不具备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一律不得受理。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8月11日印发
打印、校对: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李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