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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是由国税开具还是地税开具? |
[2012-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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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第三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前,应当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规定: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出具《税务证明》(一式三份)并编码,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后,自行留存一份,另两份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在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上填写相关项目并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留存一份,另一份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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