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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项 目 名 称 |
设 定 依 据 |
是否涉密
及其等级 |
实施机关 |
下放管理
实施机关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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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审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令第17号)第7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在掌握政策上,企业年纳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年纳税额在十万元以下的,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审批。 |
否 |
国家税务总局 |
省级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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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准予退税的审批 |
部门规章《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项进”办法的通知》及《补充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财税字[1999]34号)规定了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第6条规定:列名钢铁企业包括列名钢铁企业总公司及其经钢铁企业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认定的子公司。跨省子公司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认定。
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视同出口予以退税。 |
否 |
国家税务总局 |
总公司与跨省子公司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联合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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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
部门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 90号)第6条规定: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抵免当年度新增的所得税。 |
否 |
省级税务机关 |
地(市)级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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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 |
部门文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联营、股份制企业,经省级以上主管国税局审核后,可按规定进行抵免;地方企业经省级主管地税局审核后,可按规定进行抵免。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规定: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国税局审核。 |
否 |
国家税务总局、省级税务机关 |
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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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 |
部门规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99号)第4条规定:一、地方级企业的减免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或确定。二、中央级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纳税人遇有风、火、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其余企业的减免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或确定。 |
否 |
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及其确定的下级税务机关 |
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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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审批 |
部门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规定:一、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二、税务机关审批程序:(一)由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或者受让的企业(单位)通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提交税收暂不征收的申请;(二)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审核提出税务处理意见,并附审核材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三)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批准后,行文通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税务局,送达证交所执行。 |
否 |
国家税务总局 |
上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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