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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2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有效控制投资规模,提高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基本建设管理(以下简称基建管理),是指根据基本建设客观规律的要求,在项目周期内以提高投资效益为目的,对基本建设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中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是指国税系统投资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综合业务用房、培训中心(税校、招待所)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购建、修缮、装修项目,与其他部门合建的基建项目也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中投资总额,是指该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所需要的全部建设资金,主要包括设计勘察费、征地拆迁费、市政配套费、建筑安装费、内外装修费、设备用具费及其他费用等。

采取分期建设的项目,投资总额是指各期建设的总投资。

第六条  基本建设的管理程序是:项目申报和立项审批、项目立项后的前期管理、开工审批、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章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职责

 

第七条  各级财务部门为基本建设的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及系统基建项目的立项申报、项目审批、项目预算的编制审核、年度基建计划的安排、基建项目资金的管理、基建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成立基建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办)。基建办应由一名局领导分管,成员由财务、监察、机关服务中心(或办公室)等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测算项目投资估算及设计概算;

(三)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四)项目的组织实施、施工管理、合同管理、安全控制、技术质量监督,办理工程结算工作;

(五)正确进行基建会计核算,按期向财务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六)及时完成并上报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七)办理移交交付使用资产手续;

(八)整理、移交基建档案资料;

(九)总局和省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审批管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将经本级局长办公会审定(并经人事、监察部门会审)拟立项的基建项目,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90号)规定的立项条件和程序,逐级上报审批机关申请立项。各单位每年上报省局立项时间为3月底前。为避免项目库中项目积压,各单位项目库中项目未安排投资总额超过2500万元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的立项。

 省局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并就相关问题征求人事、监察部门意见后,结合全省现有基建规模,制定拟立项计划,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批准立项。批准立项后,不再追加面积和投资。

 

第四章  基本建设项目库的管理

 

第十一条  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是总局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和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对国税局系统已审批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的项目是编报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依据。         

十二  基建项目无论预算由中央财政资金安排还是全部用自筹资金安排,均需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排序

  (一)由中央财政安排预算的当年新增项目,总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基本建设项目库排序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1号)的规定在进入项目库时即时进行排序。投资全部用自筹资金安排的新增项目,可不用排序。

  (二)基本建设项目库项目的总排序,原则上按照项目入库年度的先后顺序进行。

第十四条 项目的调整

已进入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的项目,由于项目的情况发生变化,各单位每年可申请进行一次调整,包括项目排序的调整和项目指标的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排序调整包括项目优先排序调整和项目延后排序调整。

第十六条  申请项目优先排序调整的条件

(一)已经审批开工建设的项目

(二)危房及城市规划拆迁,急需建设的项目,可申请优先排序。

  (三)急需进行维修改造的项目,可申请优先排序。

(四)税务分局、税务所级的基层建设项目,可申请优先排序。

(五)已征地达到规定闲置年限,急需建设的项目,可申请优先排序。

  (六)已进入项目库的项目,由于急需落实征地,可申请优先排序。

其他特殊情况急需建设的项目,可申请优先排序。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延后排序调整的条件

征地及其他基本建设条件不能落实的项目,可申请延后排序。

第十八条  申请项目指标调整的条件

经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审批后,项目的名称、建设性质、资金结构发生变化的,可申请调整项目相关指标。

第十九条  项目调整时间

    原则上省局每年调整一次,各单位申请项目调整时间为每年4月底前

第二十条  项目出库

(一)原项目单位因机构撤并等特殊原因取消立项的,项目应出库。 

(二)项目库中项目的预算实际安排投资额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项目自动出库。

                                                                

第五章  项目实施的前期管理

 

二十一  项目实施的前期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90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冀国税发〔2006〕25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项目评审条件的基建项目从2007年起必须进行项目评审,由立项审批机关按照立项审批权限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费用由项目审批机关负担。

二十三  开工申请

(一)项目单位在落实了建设用地和资金,取得规划许可证、完成施工图设计,编制了项目的土建工程预算,应当按照规定的立项审批权限报主管部门申请开工(评审范围内项目在进行招投标之前)。经初审合格的,由总局或省局委托中介机构赴项目单位进行评审。

(二)开工申请需报送的资料

1、评审范围内项目:开工申请报告、开工申请表、规划许可证及土建施工图复印件。

2、不在评审范围内项目:开工申请报告、开工申请表、年度投资计划、规划许可证、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设计、监理、工程施工招投标文件。

其中投资总额低于100万元的小型维修改造和装修项目(只对内部进行改造维修不涉及对办公楼外部整体维修),只上报开工申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开工审批

(一)评审范围内的项目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及相关资料审核批复。

(二)不在评审范围内的项目按《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90号)有关规定审核批复

 

第六章 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二十五  基建项目实施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施工图会审、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和质量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

二十六  基建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二十七  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重要设备等实行招标采购,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二十八  基建项目的合同签订,应当执行严格的审核程序,须聘请专家顾问提出审查意见,报基建办负责人、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签署。重大合同应报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十九  基建项目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当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节约投资,提高效益。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组织,会同设计、监理、质监、规划、消防、环保等有关单位参加验收,经审定签认合格后,办理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市局财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基建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市局财务管理部门要对本市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每半年检查一次。省局对已开工建设的省局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每年检查一次,对其他项目进行抽查

          

第七章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三十二  基建财务管理是对建设资金运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是保证工程进度,反映工程造价,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环节。

三十三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国税发〔2002〕92号)要求配备会计人员,设置基建会计账簿, 使用统一的基本建设会计核算软件对基本建设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四条  国税系统建设单位在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对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至少保留工程预算的30%;审计后,按最终审定工程决算造价和合同或协议规定留足5%以上的质保金,待质保期满视具体情况支付。

第三十五条 竣工财务决算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基础上编制的,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总结性文件,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7号)执行。各级管理机关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要拿出处理意见,总局审批的项目由省局拿出处理意见,省局审批的项目各市局由拿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  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基建项目完工后必须进行审计,基建项目审计包括竣工工程结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十八条 基建项目审计的权限分为总局和省局。基建项目审计按照谁审批立项,谁负责委托审计的原则,委托具有法定资格和相应资质等级的中介机构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  基建项目审计的基本程序

(一)基建项目在竣工决算完成后,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审计申请,按规定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建项目审计申请表》(见附表);

(二)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三)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必须持有委托主管部门的《国税系统基建项目审计委托书》,方可对有关项目进行审计。

第四十条  基建项目审计收费按照总局或省局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中规定的方法计算。

 

第九章  基建项目档案资料管理

 

四十一条 基建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基建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主要包括申报立项、审核批准、勘测、设计、施工、设备试运行、竣工、财务、审计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四十二 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的要求,加强基建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

 

第十章       

 

四十三 基建项目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立项及开工审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工并进行通报批评,视情况对已建设项目进行处置,并视造成损失情况,由项目审批部门追究建设单位及上一级主管单位的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四条  虚报编制人数、进驻单位个数和纳税户数,造成虚增建筑面积的,取消其项目立项资格,责令编报部门做出深刻检查。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不进行竣工决算工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追究建设单位及上一级主管单位的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培训中心的,对项目进行处置,由项目审批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章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及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四十九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冀国税发〔1999〕1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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