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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定市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北省税务局制定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货物、服务达到50万元以上,采购工程60万元以上)。
第三条 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是指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和所属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主要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和保定市国家税务局三级工作架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管理的方式,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全面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一)保定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处主管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承担国税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负责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当根据内设机构的实际情况和采购工作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机构,参照《保定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确定工作职责。
第六条 保定市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职责
(一)制定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编制、审核、汇总、报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预算;
(三)编制、审核、汇总、报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五)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
(六)审核、报送规定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
(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集中采购中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国税系统的采购人自行组织项目采购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的采购方式,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和职责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八条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保定市国家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集中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的当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范围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条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保定市国家税务局报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集中采购中心或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授权,组织实施《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分散采购,也称单位自行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一)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执行;
(二)分散采购的实施办法,由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制定;
(三)分散采购可以委托当地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实行委托采购的,与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国税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按国家税务总局和河北省国家税务规定,可以通过跟标采购、协议供货以及授权采购的形式实施。
(一)国税系统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采购方式通过“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 ”(http://www.ctaxnews.com.cn/swcg)进行信息公布、在线交易和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二)授权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国家税务总局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采购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保定市国家税务局报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集中采购中心或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授权后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保定市国家税务局以文件方式进行申请授权或通过填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的方式进行申请授权。
第四章 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管理
第十三条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经财政部授权,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章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要的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国税系统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由保定市国家税务局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的程序,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建立内部采购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包括:
(一) 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程序
1、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2、政府采购工作组
3、集中采购部门
(二)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协调程序
(三)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程序
(四)政府采购项目操作程序(流程)
1、采购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2、业务需求提交程序
3、技术方案提交程序
4、采购方式确定程序
5、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6、邀请招标采购程序
7、废标处理程序
8、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9、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10、询价采购程序
11、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程序
12、合同审核及付款程序
13、验收程序
14、质量问题处理程序
15、询问处理程序
16、质疑处理程序
17、回避申请处理程序
18、信息公告程序
第五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国税系统的采购人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实施政府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未追加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十九条 国税系统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和预算编制要求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 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时,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分散采购项目由国税系统的采购人确定。
第二十一条 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二条 国税系统的采购人编制、审核、汇总、报送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分散采购实施计划。
(一)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系统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系统属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三)分散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单位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
(一)保定市国家税务局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在统一布置预算“一上”时,明确《政府采购预算表》、《政府采购预算表》(政府集中采购部分)、《政府采购预算表》(国家税务总局部门集中采购部分)、《政府采购预算表》(国税系统分散采购部分)的编报口径。
(二)保定市国家税务局自接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下达的预算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集中采购中心。
(三)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接到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预算后,尽快组织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报工作。自接到保定市国家税务局下达的预算批复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送保定市国家税务局财务处。
第六章 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保定市国家税务局或保定市国家税务局报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对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一)国税系统制定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经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情况;
(四)按规定需要备案的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情况;
(五)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须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服务或工程的;
(三)需要审批的授权采购;
(四)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包括采购代理协议,下同),由国税系统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时,明确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办法。
第二十九条 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条 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章 评审专家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中评审专家的产生,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照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聘请评审专家参加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按照以下顺序产生:
(一)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二)从地方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三)对特殊项目所需税务业务专家,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和地方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评审专家库中无法抽取产生的,可从《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四)按照上述办法仍然无法产生的,由采购人确定。
第三十三条 国税系统的采购人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地方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评审专家库以外聘请、产生评审专家的,在评标、谈判、询价工作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上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立、管理、使用办法,遵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是包括国税系统在内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根据规定的权限对国税系统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七条 保定市国家税务局对下列国税系统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一)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五)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情况;
(六)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
(七)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八)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授权事项的落实情况;
(九)保定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国税系统监察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的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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