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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18

保国税发〔2006〕239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2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需报送的资料

(一)上报省局审批最高开票限额所需资料

申请最高开票限额需报送省局审批的,应按照冀国税发〔2006〕243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其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报送一式四份,待省局审批后,省局、市局、县(市、区)局和企业各留存一份;其余资料报送一式三份,省局、市局和县(市、区)局各留存一份。

(二)上报市局审批的最高开票限额所需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使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及以下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税务机关行政许可手续;

(3)县(市、区)税务机关实地调查报告;

(4)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生产经营场所所有权资料或租赁合同;

(6)自有资金证明(申请月份上月的资产负债表)。

经市局派人实地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审批。其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报送一式三份,待市局审批后,市局、县(市、区)局和企业各留存一份;其余资料报送一式两份,市局和县(市、区)局各留存一份。

2.新办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税务机关行政许可手续;

(3)县(市、区)税务机关实地调查报告;

(4)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生产经营场所所有权资料或租赁合同;

(6)自有资金证明(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7)批准立项文件。

经市局派人实地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审批。其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报送一式三份,待市局审批后,市局、县(市、区)局和企业各留存一份;其余资料报送一式两份,市局和县(市、区)局各留存一份。

(三)上报县(市、区)局审批的最高开票限额所需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万元及以下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税务机关行政许可手续;

(3)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所所有权资料或租赁合同;

(5)自有资金证明(申请月份上月的资产负债表)。

经县(市、区)局派人实地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审批,调查核实情况应出具文字调查报告,并经调查人签字后存档。在上报的资料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报送一式二份,待县(市、区)局审批后,县(市、区)局和企业各留存一份;其余资料报送一份,由县(市、区)局留存。

2. 新办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税务机关行政许可手续;

(3)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所所有权资料或租赁合同;

(5)自有资金证明(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6)批准立项文件。

经县(市、区)局派人实地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审批,调查核实情况应出具文字调查报告,并经调查人签字后存档。在上报的资料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报送一式二份,待县(市、区)局审批后,县(市、区)局和企业各留存一份;其余资料报送一份,县(市、区)局留存。

二、其他有关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所需的表证单书由各县(市、区)国税局自行印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的号码共15位,编码规则为:前6位为行政区域码,7至10位为年份,11至15位为顺序号。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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