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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一次查实待岗的规定
作者:监察室   发布时间:2007-05-17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加强队伍建设,规范税务干部执法行为,推进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河北省国税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税收执法责任制》等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一次查实待岗制”是指税务干部违反廉洁自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发生第四条列举行为,造成一定后果,影响国税形象的,一经查实,即首先待岗学习,尔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党政纪等处分的一项规定。

第三条“一次查实待岗制”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由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查证属实,首先给予待岗处理。

1、收受和索要所辖纳税户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的。

2、在所辖纳税户报销通讯费、饭费、交通费等任何形式票据的。

3、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4、利用职权向纳税人吃、拿、卡、要的。

5、利用职权强行向纳税人压价购买商品、赊欠货款或以借用的形式无偿占用其财物的。

6、作风粗暴、故意刁难、推诿扯皮、乱作为或该作为不作为,凡被群众举报、明察暗访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或其他渠道发现,情节较重的。

7、工作时间打麻将、玩扑克等赌博游戏的。

8、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国家税款及公物损失的。

9、不服从组织分配或无故旷工又不够辞退处理的。

10、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社会治安,影响税务干部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11、违法违纪,司法机关介入,还未追究刑事责任或党政纪处分的。

12、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第五条待岗期限分一个月、三个月、五个月,视情节区别对待。

第六条税务干部待岗的实施:

(一)待岗期间由财务部门负责扣发其奖金及奖励性补贴。

(二)待岗期间教育、培训、学习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安排。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查实待岗学习情况进行登记,并建立资料档案。

第七条期满后,视培训学习情况和表现,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联合审查,拿出初步意见,提交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符合上岗条件的安排上岗工作,不符合上岗条件的继续待岗学习,直至符合上岗条件为止。待岗期间内又发生其他应待岗处理行为的可适当延长待岗期限。

第八条待岗后应给予党政纪处分或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市局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对该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本规定由保定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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