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国税人员责任意识,切实加强机关日常管理,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市委、市政府掀起“责任风暴”推进“效能革命”的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局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办公室成员单位由人事处、监察室和考核办等部门组成,负责全市系统税务人员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追究对象为系统在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追究形式为:
(一)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经济处罚;
(三)诫勉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待岗学习;
(六)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以上方式可单独使用和合并使用。
第五条 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予以追究。
1、迟到早退、无故离岗。
2、工作时间串岗聊天,打扑克、打麻将、炒股、玩电脑游戏和进行其他娱乐活动。
3、工作时间不按规定着装、税便服混装和不挂牌上岗。
4、工作日中午饮酒。
5、对纳税人态度粗暴,故意刁难、推诿扯皮、拖延不办。
6、不按规定给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
7、给纳税人摊派购买税务资料和报刊杂志。
8、八小时以外参与有损国税形象活动。
9、工作环境脏、乱、差,严重影响国税机关形象的。
10、应该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从重处理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理:
1、屡教不改,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
2、故意隐瞒真相,包庇袒护,干扰、阻碍调查;
3、打击报复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责任追究承办人;
4、被市(含市)以上有关部门曝光或给予通报批评;
5、对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6、应当给予从重处理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责任追究程序
由责任追究办公室根据行为情节,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报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