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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实行人员定期轮岗及培训制度,进一步提高办税服务厅人员素质,充分调动大家工作积极性,培养和提高税务机关整体服务意识。
第二条 各县(市、区)局原则上每年对10%以上的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同其他部门人员进行轮岗,具体轮岗比例由县(市、区)局自行制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局应定期举办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培训, 使其能准确地解答纳税人的各类涉税咨询,快速办理纳税人提交的涉税申请。
第四条 按本规定进行轮岗新到办税服务厅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岗位培训,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培训内容
(一) 接待礼仪;
(一) 相关工作标准、程序及要求;
(二) 各征管业务系统的操作;
(四) 其他应知应会内容。
第六条 各市局应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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