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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各县市区局非正常户证件失效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3-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号)第四十一条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冀国税发〔
2006〕249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经核实,各县(市、区)
2007年11月1日至30日认定的非正常户已超过三个月,现予以公告,同时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作废,
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相关附件如下:
200803非正常户公告.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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