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1、对国家税务总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