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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享有的权利(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3-03

    (1)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3)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4)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5)申请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不需要向复议机关交纳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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