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听证和税务行政复议是两种不同的行政程序。
税务听证是在国税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纳税人不需缴纳罚款即可要求举行听证,而纳税人要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必须先依法履行全部纳税义务,未履行义务的复议申请,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听证受理范围窄,只有国税机关对纳税人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时,纳税人才可要求听证。复议的范围则较宽,纳税人对国税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阻止出境行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和法律、法规规定国税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行为不服的,都可申请复议。
要求听证有罚款数额限制,如对公民罚款2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万元以上,才能要求举行听证;而申请复议没有数额限制。举行听证后,纳税人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仍然不服,在缴纳罚款后仍可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