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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冀国税发〔2006〕172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加强出口企业延期申报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符合总局国税发〔2004〕64号(省局冀国税发〔2004〕94号转发,下同)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经各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外贸企业符合总局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按照省局冀国税函〔2005〕46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经省局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
三、对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符合总局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第一条和总局国税发〔2005〕6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出口企业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的,各市国家税务局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请示省局,并填写《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核准表》(见附件)一式三份,连同出口企业书面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和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报送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核准后,可延期至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附件: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核准表
二○○六年九月七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9月12日封发
打字、校对: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尹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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