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
冀国税发〔2006〕172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10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冀国税发〔2006〕172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加强出口企业延期申报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符合总局国税发〔2004〕64号(省局冀国税发〔2004〕94号转发,下同)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经各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外贸企业符合总局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按照省局冀国税函〔2005〕46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经省局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

三、对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符合总局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第一条和总局国税发〔2005〕6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出口企业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的,各市国家税务局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请示省局,并填写《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核准表》(见附件)一式三份,连同出口企业书面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和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报送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核准后,可延期至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附件: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核准表

 

 

 

 

○○六年九月七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9月12日封发 

        打字、校对: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尹志军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