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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领购资格审核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17
 

   一、项目名称:对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二、实施机关:申请人到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直属分局主管税务机关。
  三、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
  四、设定依据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领购发票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五、办理条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领购发票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六、办理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接受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并当场或者在规定日期内制作《税务行政许可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规定日期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同时,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机构。
  (三)审查
  审查机构:申请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直属分局主管税务机关。
  审查程序:
  1.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审查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购票申请,审查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2.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四)决定
  决定机构:申请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直属分局主管税务机关。
  决定程序:
  1.不能当场做出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向被核准的发票承印单位核发《发票准印证》。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3.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规定日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规定日期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税务机关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后,所有需要送达申请人的文书,均由受理机构送达申请人。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做出后,受理机构应自做出决定之日起规定日期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六)公告

  税务机关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规定日期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和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七、办理时限: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确定
  八、报送材料目录: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1

 

2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3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4

申请印制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申请(原件)

2

 

5

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原件)

3

 

6

企业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原件)

3

 

7

主管税务机关所需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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