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纳税服务监督机制,保障纳税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切实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水平,保定市国税系统建立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评议评价制度。
一、外部评价制度是指独立于征纳双方之外的机构或有关专家、社会人士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进行评议、做出客观评价的监督机制。
二、纳税服务外部评价制度采取税务机关向有关部门和社会人士发放考核表征求意见和建议,对反馈意见和评价分数汇总统计并考核监督的形式进行。
三、县(市、区)局要定期做好以下工作:
1.每年聘请20名独立于征纳关系之外的社会人士为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社会监督员。每季向社会监督员发放《纳税服务外部评价考核表》征求意见和建议,社会监督员填写后收回。
2. 每季向“行风办”、个体消费者协会、部分人大代表、部分政协委员发放《纳税服务外部评价考核表》征求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和人员填写后收回。
3.在办税场所设置征求意见箱。向办理涉税事项纳税人发放《纳税服务外部评价考核表》,由纳税人自主填写,以不记名方式进行投票。
4.设置并向社会公布纳税服务举报电话。由专门负责纳税服务人员对举报内容做好记录。
四、季末终了10日内对收回的《纳税服务外部评价考核表》、征求意见箱中的《纳税服务外部评价考核表》进行分数统计、建议和意见汇总。
五、季末终了15日内向局长办公会提交纳税服务汇总情况,针对意见和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六、季末终了30日内向社会监督员、相关部门和人员反馈情况,接受监督。
七、对举报和《纳税服务外部评价考核表》列明服务不符合规定的人员,查实后要及时进行处理和反馈,并扣减所在单位10分。对外部评价全年平均分数90分以下的单位要限期整改。
八、县(市、区)局要制定本单位的外部评价制度,将纳税服务外部评价纳入对分局(所)、办税服务厅、相关科室的年终目标考核范围。
九、市局每年末对各单位纳税服务外部评价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