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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国家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监察室   发布时间:2007-05-17

 

第一条  为了增强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责任意识,推进全市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国税系统县(市)区局以上国税机关。

第三条  建立廉政档案的人员范围是:县(市)区局领导班子成员,市局机关正副处长、正副主任。

第四条  廉政档案设专人负责管理,系统详实地记录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监督。

第五条  廉政档案要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对领导干部考核、奖惩、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其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六条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领导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述廉考核测评表》、领导干部述廉报告及针对群众所提意见的整改措施;

(三)《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领导干部个人年度重大事项报告表》;

(四)《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

(五)《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情况登记表》,包括任职谈话、任期谈话和诫勉谈话情况;

(六)党组成员个人在民主生活会上的发言提纲、整改措施等资料;

(七)《领导干部被举报情况登记表》、《函询登记表》、约谈记录及初核调查结论;

(八)领导干部任中审计、离任审计报告;

(九)《巡视检查情况登记表》;

(十)《领导干部拒礼拒贿及上交礼品情况登记表》;

(十一)《领导干部违反廉政规定或违法违纪情况登记表》;

(十二)其他应装入廉政档案的情况和资料。

第七条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中有关内容的收集、整理、上交、入档等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廉政档案管理范围内的领导干部要按照要求如实填报和上交自己的有关廉政资料和情况;人事、巡视、财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传递有关资料。

(一)《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述廉考核测评表》、领导干部述廉报告及针对群众所提意见的整改措施由纪检监察部门于述职述廉会议结束后30日内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归档。

(二)领导干部个人发生重大事项,要在事后30日内如实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上报受理机关;年终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年度报告表》(当年无重大事项,也要填写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由纪检监察部门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归档。

(三)《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情况登记表》由人事、巡视、纪检监察部门在谈话后3日内填写,交本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归档。

(四)党组成员民主生活会个人发言提纲及整改措施等资料于会后30日内由纪检监察部门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归档。

(五)领导干部任中审计、离任审计报告由审计部门在审计工作结束后30日内交纪检监察部门归档。

(六)《巡视检查情况登记表》由巡视部门填写,在巡视工作结束后30日内交纪检监察部门归档。

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完整、准确地收集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有关资料,及时归档、定期分析、妥善保管,做到规范化管理。对于新提拔和从外单位调入的领导干部,要及时建立廉政档案;对工作调动、职务变动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要及时移交或调整廉政档案。移交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

第九条  查阅、借阅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必须填写《查阅、借阅廉政档案登记表》,履行登记报批手续,严格遵守阅档规定。

第十条 廉政档案要长期妥善保存,不得擅自缺项和销毁,发生丢失或被盗问题要及时报告,认真追查。上级局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下级局廉政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终考核成绩。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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